對于人工智能(AI)是否能夠為其發明申請專利這件事,美國聯邦機構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復 —— 只有“自然人”才能申請相關專利。彭博社報道稱,早在 2020 年 4 月,美國專利商標局(USPTO)就已經發表過這樣的意見。周四的時候,一位美國地方法院法官亦做出了同樣的裁定。
TheVerge 指出,美國司法部門的裁定原則很是明晰,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四點:
美國專利法規定發明者必須是‘自然人’。之前的法律裁定已指明申請者必須‘個人’,而非公司。專利法的上下文條款,也明確指出了申請者為‘自然人’。人工智能(AI)系統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‘自然人’。
然而并不是世界上所有地方都同意這樣的理念,比如南非和澳大利亞就奔赴了另一個方向,授予了人工智能研究員 Steven Thaler 一項專利、且恢復了其提交的第二項專利申請。
報道稱他開發的 DABUS 人工智能系統提出了一種閃光燈和新型食物容器,且作為“人工智能發明項目”的組織成員之一,他們正在全球范圍內展開游說。
據悉,在做出本次裁定之前,美國商標專利局和法院已在 2019 年征求過公眾意見。此外地方法院法官 Leonie Brinkema 明確指出了一點:
“人工智能或發展到一定的復雜程度,從而滿足公認的發明意義,但目前顯然還沒有到達這個階段。如果真的迎來了這一天,我們也將交由國會來決定如何擴大專利法的適用范圍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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